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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1 06: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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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aydens 于 2011-6-11 04:39 发表
自產不自銷的原則只能運用於量產 (mass produced) 品 例: Peterson, Stanwell 等
手工製品,尤其是能客製化 (Customize) 的工藝品 消費者只有直接與工匠交流或運氣極好剛好在經銷商處看到完全符合自己喜好的成品才能不需要在自己的偏好上做妥協 ...
向製斗人直接訂斗最大的好處是可以對煙斗的每個細節提出要求
附加價值是能與製斗人建立關係
而不是在於能省多少錢
跟獨立作坊製斗人訂製煙斗 根本不需要考慮這種三角關係
关键是从社会学/经济学的角度,为什么让消费者不在偏好上作妥协?自产自销的匠师必然提供定制服务吗?这是无可避免的博弈结果,还是消费者一厢情愿的良好愿望?
这个附加值是重点。附加值的产生,意味着匠师必然耗费交流/交通精力或艺术前途才得以达成,从而产生成本/代价。本案是 “羊毛出在匠师身上”:或许多少在价格上体现出来了,但体现得还不够;又或许体现附加值是以架空店家利润进行抄底竞争。无论是完全竞争状态 (Perfect Competition) 下或规定价格体系的代理制度下,抄下家即经销商的底 (包括将自销卖不掉的 “坑子货” 推让给经销商,以主观等级戳记掩盖客观销售事实),往往是自断后路的反杠杆愚蠢行为,最后必然失去经销商而被迫自产自销。若知道所以然有意为之放弃经销商也不是不行,但这样等于失去广泛曝光率及宣传推销因素的助力,并放弃经销商购销而盘活的现金流了。这样的做法,有可能的确让消费者一时占到便宜,但是建立在匠师蒙昧甚至愚昧的前提下的。这种背离经验和理性的例子,长远看该是小概率事件,缺乏普遍性和代表性──起码一等一的匠师极少如此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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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aydens 于 2011-6-11 04:39 发表
當出貨方是大廠 銷售方是大店 那這羊毛必定出在消費者身上了
这是典型的“受害人心态/受害者思维” (Victim Mentality) ,若考虑平行输入 (Paralleled Trading)、规模效应(scale economy)等因素,消费者很可能反而是获益一方。
撇除极少数匠师自我实现 (Self-realization)的因素,您提到的情况就是 “羊毛出在匠师身上” 的特例,往往是因为匠师缺乏艺术自觉性 (spontaneity)、经济学知识、或者行情不够好而造成的;最后,艺术史/工艺美术史中成熟环境下的经验,越是上品的大师,往往就越不喜对方提要求、作定制,或者以点品加倍的方式充分体现这个附加值/成本,举例:
吴待秋著色须加二成,画五色梅花须加倍,每加一寸即须加价;吴湖帆,润例画四幅屏幅,即须加倍,青绿加倍,金碧再加倍;冯超然亦有加倍、再加倍之例;赵叔孺画一匹马若干,四匹加倍,八骏图再加倍 ...... 高震霄、沈卫,所订例看似至廉,先谈高例,举一例言之,写一扇面只三元,金笺倍之,注明跨行行书、跨行楷书,加一倍(六元),单行正楷,再加倍(十二元),双行小字再倍(廿四元),作篆、或隶,再倍,四十八元了,篆隶并书,又倍(九十六元),正、草、隶、篆合锦(一百九十二元),如为金笺扇,则最高价为三百八十四元之多。以加番如打麻将牌之办法也。
沈淇泉老人,则书件以字数多少为计数,平时一扇,只写七律一首或三首七绝,价三元,每加若干字加一倍,逾此再倍,再倍再倍,倍到最高双行小楷亦需二百元以上矣。
- p.216, 《安持人物琐忆》,陈巨来 著,上海书画出版社,2011 年
齐白石一九三一年自定 “卖画及篆刻规例” 云:“刻印每字四元,名印与号印一白一朱,余印不刻。朱文字以三分、四分大为度,字小不刻,金属、玉属、牙属不刻。石侧刻题跋及年月,每十字加四元,刻上款加十元。面有裂纹,动刀破裂不赔偿,随润加二。无论何人,润金先收。”
- p.16, 《朱朱白白: 北堂旧藏齐白石印集》,上海书画出版社,2010 年
自产自销的烟斗匠师,莫说敢点品加倍、加几倍,即使加 30%,似乎也是闻所未闻。关键是:如此付出成本和代价,却鲜有将其体现在直销价格中,这是健康现象吗?究竟 “羊毛出在谁身上”,此刻已相当明确了。由此亦可反观,成熟合理的工艺美术圈子,何来这么多天上掉下来的打哈哈及 “附加值”?艺术不一定要 “好商量”、 “平易近人”,不应像杂货铺 “您买什么我就卖什么”。
又或者是时候反思:以这种方式给您诸 “免费/价钱相宜”的 “附加值”的匠师制品,其真正艺术价值及收藏价值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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