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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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1 22: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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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大家这些天发的帖子感觉大家对老王“行为”性质的认识不是很清楚(哥也非常不屑于兲朝关于这个行为的法律对策),但没办法!法律就是法律~谁叫我们生活在一片神奇的热土呢~
第一、老王行为有可能涉及到的刑事罪名是什么?
这个罪名叫非法经营罪,从原先的投机倒把罪衍生出来的(改革开放之初好些个体户稀里糊涂的就栽在这个罪名上)。
第二、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具体是那一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三、你们可能会很奇怪上面的刑法条文里没有关于烟草的明确规定,别急!我们国家还有一种有很大法律效力的玩意,而且威力很大,这玩意叫司法解释!有关烟草的是司法解释中的这个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仔细看看这个解释就会明白老王这事小不了了,不乐观的这次事件对老王来说个劫数! (我印象中新闻里貌似说烟斗丝有3000多盒,雪茄100多盒,实践中一般计算案值不会以老王的销售价格为准,而以物品的完税后零售价来计算,所以估计数目可能真蛮大的,不过也无所谓了早已超出了“情节特别严重”的范畴了)。这个罪理论的最高刑期是十五年!
在刑法中这罪其实蛮严重的,综上所述大家可以鄙视225条但最好别无视它~
再次为老王祈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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