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斗村※论坛—全球华人烟斗社区  The Chinese Pipe Smoking Community - Forum

 找回密码
 注册
楼主: thinkso3

老王上电视了……

[复制链接]

2

主题

265

帖子

170 小时

在线时间

绿标

Rank: 2Rank: 2

注册时间
2010-11-3
最后登录
2016-12-4
发表于 2011-10-31 11:42: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圈子”被妖魔化了,愤怒~!!!!!!!!

5

主题

124

帖子

197 小时

在线时间

绿标

Rank: 2Rank: 2

注册时间
2003-3-27
最后登录
2022-11-27
发表于 2011-10-31 12: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是老王太个性张扬了

362

主题

5382

帖子

6941 小时

在线时间

管理员

注册时间
2002-2-12
最后登录
2024-12-21
生日
1979 年
居住地
广东 广州市
发表于 2011-10-31 12:4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兄弟放这种马后炮落井石有意思吗?
真他妈国民性的充分体现,屁民心态的典型刻画,可以上鲁迅了。
这种假装智者的万能台词,斟酌下来其实一点意义都没有,这恰是生态退化的一种社会学表现。
你知道全上海甚至全国最低调,只有两包春泉四包马坝一百条香烟的另一位店家也遇险了吗?你对老王的了解又有多少?

不以做顺民为耻是一个境界,以做顺民为荣更是一个境界。

9

主题

175

帖子

217 小时

在线时间

禁言

注册时间
2010-11-1
最后登录
2013-11-15
发表于 2011-10-31 16:5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问题是这些个执法机关还不就事论事,媒体也狗屁不通的跟着起哄,说人家走私烟草就直接说走私烟草,是犯了哪条王法,应该怎么处置,讲清楚就行了,让我等P民也好有个警示,不说正题,反而说什么为了烟斗这个爱好搞得工资分红都发不下去,这要是给我老婆看见不是更落人口实?咱以后买斗可怎么好啊?真是造孽!

1

主题

6

帖子

40 小时

在线时间

灰标

Rank: 1

注册时间
2011-7-30
最后登录
2016-12-25
发表于 2011-10-31 18:55:36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次证明了,做什么生意都要多认识几个政府的人啊

362

主题

5382

帖子

6941 小时

在线时间

管理员

注册时间
2002-2-12
最后登录
2024-12-21
生日
1979 年
居住地
广东 广州市
发表于 2011-10-31 18:55:5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今报纸电视报道与案情本身的性质,关系已经不大了,电视台就是要收视搞创收。

这种在案子尚未定性的时候,公开嫌疑人姓名和肖像的作法;这种利用配乐等强势手法进行感情色彩渲染;还有显然利用剪接穿凿附会嘉宾和受害人老王甚至警察的原话来设计串联剧情以让剧情显得合理化一些或者说不那么脑残(我怀疑那个所谓雪茄专家很可能也是受害者,被忽悠了,节目一出街看了也很生气,可怜还兴高采烈特地穿得一本正经伴郎似的)等等,早已严重违反国际新闻从业者的起码操守,甚至是违法的。

这种事情我们好像也不能够一时彻底改变些什么,多说也无益(话说回来,上海的优点和缺点就是比较法治,老王以后说不定可以告这些媒体,反正都出名了不妨玩大一点)。卡夫卡、昆德拉、索尔仁尼琴等人笔下的许多景致,在几十年后的今天依然发生在地球上的某些神奇国家,我想说不定可以成为以后反思文学的素材,只是委屈败坏了千千万万的老王。

希望最近受冲击的斗商朋友最终都平安无事。

2

主题

35

帖子

15 小时

在线时间

灰标

Rank: 1

注册时间
2011-10-27
最后登录
2024-6-27
生日
1990 年 8 月 22 日
发表于 2011-10-31 21:4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唉。。。  电视台不瞎说点什么 他们不是要饿死。。?    所以我得出一个结论。。   他说他的,我抽我的。他闭着眼说,我睁着眼看 。    同时希望 老王没事。。。。

2

主题

34

帖子

107 小时

在线时间

灰标

Rank: 1

注册时间
2009-12-28
最后登录
2013-12-26
发表于 2011-10-31 22: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大家这些天发的帖子感觉大家对老王“行为”性质的认识不是很清楚(哥也非常不屑于兲朝关于这个行为的法律对策),但没办法!法律就是法律~谁叫我们生活在一片神奇的热土呢~
      第一、老王行为有可能涉及到的刑事罪名是什么?
    这个罪名叫非法经营罪,从原先的投机倒把罪衍生出来的(改革开放之初好些个体户稀里糊涂的就栽在这个罪名上)。
    第二、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具体是那一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三、你们可能会很奇怪上面的刑法条文里没有关于烟草的明确规定,别急!我们国家还有一种有很大法律效力的玩意,而且威力很大,这玩意叫司法解释!有关烟草的是司法解释中的这个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仔细看看这个解释就会明白老王这事小不了了,不乐观的这次事件对老王来说个劫数! (我印象中新闻里貌似说烟斗丝有3000多盒,雪茄100多盒,实践中一般计算案值不会以老王的销售价格为准,而以物品的完税后零售价来计算,所以估计数目可能真蛮大的,不过也无所谓了早已超出了“情节特别严重”的范畴了)。这个罪理论的最高刑期是十五年!
   在刑法中这罪其实蛮严重的,综上所述大家可以鄙视225条但最好别无视它~
     再次为老王祈祷!

0

主题

603

帖子

1413 小时

在线时间

绿标

Rank: 2Rank: 2

注册时间
2009-12-6
最后登录
2024-8-5
发表于 2011-11-1 01:4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都上电视的专题报道了,我看确实玩大了,后面看他的造化了。还有就是他如果把具体的供货商给供出来,供货链条一但断那就……。(报道里他好提到供货商是广州的)

19

主题

480

帖子

228 小时

在线时间

绿标

Rank: 2Rank: 2

注册时间
2009-12-3
最后登录
2024-6-11
发表于 2011-11-1 14: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这事有点麻烦了,几十个人还开会讨论这个案子,哎。没话说啊。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Archiver|联系本站|〖 烟斗村 〗

GMT+8, 2024-12-23 13:03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2, pipevillage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