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ll 发表于 2007-12-8 02:31:01

致牛虻老兄;
多谢您的提醒,小弟有分寸。烟斗村的法令不是要砸死人,小弟也不想砸死他。可是至少那女人知道羞耻和悔过,不象这位W,唉...

致老狼兄和众位关心小弟的村友;
小弟不是喜欢争吵之人,大家都在劝我息事宁人,再给他个机会。包括上次村长没容我答复,就锁定了帖子,我们在下面也交换了看法。小弟当时心想,算了吧,就看他以后的表现好了。可谁知这位W,看到这个帖子被锁了,又转移到他那个募捐贴,继续用编辑的方式胡言乱语、大放厥词,小弟这才又向村长申请解锁帖子、修改编辑时限。

其实哪有什么深仇大恨啊,“都是人民内部矛盾,还没上升到敌我矛盾呢”,只要W能认真的经营禅七网站,保持十年不垮,也算是一件功德无量的善事,又何必砸死砸活的。

提醒点拨的事情也不是没做,“要不是村长再三要我秀出来,我都觉得没必要”,村长这么帮他,他反而认为村长在逼他,在护我,您说这是什么人啊。

他总在提完事抖一抖的事情,我和王巍是见过一面,那也只是一面之缘,以后也没有联系了,关于那个帖子争论的事情,小弟之所以不发一言,一是当时工作繁忙,二是古玩行不成文的约定,不上手的东西不可妄语。W和王巍做为同城人士,完全可以去上手过目,回来给大家一个结论,可您看看,他拖着自己病重的身体、抬不起的右手,点灯熬油的在论坛没完没了,有时间你干点正事,好好做你的网站啊。

再说大阿斗兄,我第一次见大阿斗兄的时候,他提及了W,满口的赞誉有加。可您看W现在,翻脸不认人,逮着谁咬谁,唉...

您再看看今早的帖子,给他台阶都不下,依旧的东拉西扯、不知所云的胡搅蛮缠,自己定出的规则,不到四个小时就变卦。

17个月没交作业,良心网站食言关闭,小弟当时都没说什么,再等等吧,雕琢精品嘛,自然要花时间的。可是,谁知就推出这么个禅七网站交差应付,先不说没多少内容,仅有的那几篇文章,繁体的简体的字号大的小的,最不可饶恕的是,一篇多心经,标点和断句都乱七八糟的,那可是佛家经文啊,你就算拷贝粘贴也先认真看一眼吧,亏了他还号称“皈依三宝,受五戒”。这三天又不知跑哪里去自由散漫去了,连个影子都不见,自己每天10分钟的工作时间都保证不了,还吵吵着让别人“善莫大焉”,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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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W;
拜托你能不能象个男人一样,直面正对啊,你这绕来绕去,东拉西扯,未免有点太不光明了吧?
你定下规则,我同意。可你到是按照你的规则执行啊,我按照你的规则,"控告"了你五条“罪名”,等着你的答复呢,是回答不了还是“因为都没怎么仔细看HALL说什么”吧,拜托你认真点好不好?若是没睡醒先去睡觉,睡醒了回来好好回答。

另外,可别说什么“永不出现烟斗村”,逃避可不是男儿本色,“千万别耍这一套,我怕,人摸狗样地跳将出来,甩完大便就想变身成白痴,傻笑着混出门去。”
当初你“立雪断臂”在烟斗村发下大愿,记得要在烟斗村还愿的。

willieyang 发表于 2007-12-8 06:25:17

原帖由 獨①﹎無êr 于 2007-12-7 01:04 发表 http://www.pipevillage.org/community/images/common/back.gif





小弟认为义卖得来的钱,即使被要求“步步报告”也不为过。


哦,请在全世界,全人类历史范围寻找此先例,并举出。

平生最讨厌两种人,一种是什么都不干就指手画脚的。还有一种是没有根据,胡说八道起来没有限度的。

willieyang 发表于 2007-12-8 06:54:30

若是控诉,总要有个范围和胜负结果,有了结果自然要有对结果负责的人和方式。

若这个游戏只存在判决诈骗而不可能有诬告的话,公平呢?还是你们商量好了,尽量把水搅混,但就不给这个公平呢?

一谈承担结果的方式就插科打诨,小丑行径而已。我一提出控告可以但若是诬告的话就要承担后果就缩了?在我想来这是心虚而已。

HALL提及两事及其表现出的舆论倾向果然印证了我对此论战之前的猜测,我们可以另开贴辩是非,甚至可以关联此次结论,三事任何一件我错都可以判定我为全负并承担我们定下的结果如何?

回小雅的文字:我承诺建站,建好了。唯一遗憾是答应今年上半年完工却拖到了下半年。与您所举实例相差甚远。或者是谁感及身世所以言过其实也是有的,我只能笑笑。

定下胜负赌约双方自己的事,村长觉得不妥或可采纳他的意见改变形式,但不实行之,还谈什么公平正义,无非一帮小混混党群伐异而已。

能说不能做,敢作不敢认,就是你们这帮人的嘴脸而已。

willieyang 发表于 2007-12-8 10:49:35

令就HALL提出网站字体与繁简一事,佛教经文原本是没有简体的,简体字是建国之后才出现的,有些文字并没有简体,有些经文也没有简体版本,小学生都该知道的常识。这个都拿出来说事?鸡蛋里挑骨头者的心态,品行如何我不置喙。

另HALL使用“不可饶恕”一词所及之心经一文,我原页复制如下,虽明知是胡说八道,欲加之罪,但还是请HALL指证一下何错之有?

另,千万别指责我事后改正过,WIKI有趣之处就是即使管理员都无法删除任何词条,任何人对任何词条的编辑都会保留改动前后的差异以便对照参考。这个事实,任何人轻易可在开发商站点核实之。



willieyang 发表于 2007-12-8 10:59:04

补充点WIKI知识
1,WIKI只所以不能删除词条,以及任何改动都会保留,是因为其创建理念:知识是全人类的财富,不是个人所私有的。

2,WIKI的功用是,任何人都可以对词条进行添加,修改,订正等编辑,以使知识更丰富,更准确。并不作为一种书架式的陈列,任何人对词条有异议都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


因此HALL这个人在既没有普通语文常识,又对佛教缺乏了解和认识,甚至连WIKI都不清楚功用性质的话,还跳出来大言不谗评头论足混淆视听的话,是不是太可笑了?

willieyang 发表于 2007-12-8 11:12:49

这也是我会怀疑其另有目的的缘故。任何法律下都有避嫌一项,例如A某和B某是好友,因此A某和C某的官司,B某的证词不利与C但又没有实证的话,是不被采信的,还可追究B某伪证嫌疑。

祸及他人,非我本意,只是事及个人声誉,疑点确不得不提,两难。

hall 发表于 2007-12-8 12:32:17

致W;

一、你自己制定的规则你到底遵守不遵守,如果遵守,请问答我33楼和35楼的问题。
二、如果不遵守,又埋怨我没有普通语文常识,那请你给我解释一下,下面话语中,“以及”和“网络纪念馆”的含义。
三、或是你又改变了你的规则?

请你选择一个吧!正面一点吧,别再绕着满场飞了。

原帖由 willieyang 于 2006-7-15 01:58 发表 http://www.pipevillage.org/community/images/common/back.gif
所有出售收入用于建设制作一个已故中国慈善人士的网络纪念堂(www.liangxin.org)目前仅为丛飞的网络纪念馆,以及一个以佛学文献资料及大藏经数字化的免费网站

小斗科 发表于 2007-12-8 13:30:03

原帖由 willieyang 于 2007-12-8 06:25 发表 http://www.pipevillage.org/community/images/common/back.gif



哦,请在全世界,全人类历史范围寻找此先例,并举出。

平生最讨厌两种人,一种是什么都不干就指手画脚的。还有一种是没有根据,胡说八道起来没有限度的。


好像不需要“全世界,全人类历史范围寻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事主体和民事行为只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章制度的要求即可。

《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11月30日民政部令第2号发布)
原文出处:民政部网站http://www.mca.gov.cn/artical/content/PFLN/20031219141622.htm

“第五条 ……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举办的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向当地省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现行演出法规的规定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


“第九条 受捐单位应按募集款物使用计划和捐赠者的捐赠意向具体落实款物用项,并由民政部门负责检查使用情况。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未经民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

“第十三条 其他有关社会福利募捐性的义卖、义展、义赛、义诊、义画等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民政部关于救灾募捐义演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民办发〔1998〕9号,1998年9月3日)

“凡经批准举办的义演、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活动必须在举办现场公示批准文本,否则按非法募捐行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9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公布)
原文出处:国务院网站http://www.gqb.gov.cn/node2/node3/node5/node9/userobject7ai1270.html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二十二条 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willieyang兄,这事看来还真的说大不大,说小不小,虽然做好事不易,但总该有个章法礼数。您在网上举办了这场义卖及募捐的活动,且不说它合法与否,既然你在发起的时候对大家作出了承诺,那么就应该按募集款项使用计划行事。

大家买了斗,bernhard兄捐了钱,都是冲着你的“募集款项使用计划”去的,弄出一套什么“买卖理论”来,说“我花钱做事要受到你的监控”就显得十分不厚道了。小雅的事故不知道您看过之后是否有所“悟”,佛家的思想在于感化世人,在我眼里,小雅说的是“佛语”,感化人用的;hall说的也是“佛语”,教化人用的。佛家弟子,应该于世事中有所顿悟,您说呢?

“悟”----拿把荣光堂来抽抽也许有所裨益;P

虫二侠 发表于 2007-12-8 14:43:36

原帖由 willieyang 于 2007-12-6 15:46 发表 http://www.pipevillage.org/community/images/common/back.gif


我卖烟斗筹这点钱都用了3个多月,募捐募到几时去?也就是因为募捐会有诸多问题,还要时时汇报,人人都是我领导,算了不如我自己掏点东西出来做完得了。烟斗|烟斗客|烟草|煙斗|煙草|雪茄|Pipe Smoking in ChinaN;WSd{5CIg5Ar
【烟斗村众议所】-- 华人烟斗客社区 the Chinese Pipe Smoking Community%}/gY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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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的是,我至今都不知道谴责我什么,谴责我做好事做的不够好?构成诈骗了?那诬告是什么罪,该怎么办,既然HALL那么光明磊落,总也要先给我个交代,万一是他诬告他怎么补偿呢?
P q1O ~}.J~&n'D      HD5r
烟斗|烟斗客|烟草|煙斗|煙草|雪茄|Pipe Smoking in China0W9y3b[ ^,|      \
通常我判断假斗,有一个疑点我就认为可疑,同时存在两个疑点我就认为是假的可能性90%以上。同理,HALL至今对此事的言论夸张不实,回避实际证据不止一次两次,我个人绝对相信其用心和目的的非正义。      EX+t[#c2F@L

村长能不能制定个什么标准,比如要求双方诉证列出清晰的条目1234,然后其中有2项不成立之后就可以判定为败诉?(号称司法健全的美国可是一项哦),我不能老等着别人憋个两天就造点新花样出来就辩,那也太累了。他要说什么能不能想好,想清楚,再说。J/X;g'pa'am&O#`


在谴责你什么你都不知道?以为WY不该是如此迟钝的人。:o :o

谴责你的,就是不该挂羊头卖狗肉。具体的说:就是借慈善之名,卖你的斗。


不管你是否有此心,但是你的这种做法和结果是很容易得出这个结论的。

不管你在烟斗村的威望如何,都不应该去做这样的事情的。实在是在辜负大家对你的信任。

行动起来,把你说的网站建立起来,才不会让他人错觉。

关于募捐之类的事情,我看到各个网站都是十分慎重的,原因大概就是这个。

说到底:如果不是卖你自己的斗,这个事情就比较好说一点了。

不是说这样做的人都是骗子,但是这样做的很多都是骗子。



大家在谴责而不是处罚,就是因为这种行为 的狡猾。

既然WY如此看重良心,这次也是否可以从良心出发来扪心自问呢?

獨①﹎無êr 发表于 2007-12-8 17:18:07

原帖由 willieyang 于 2007-12-8 06:25 发表 http://www.pipevillage.org/community/images/common/back.gif



哦,请在全世界,全人类历史范围寻找此先例,并举出。

平生最讨厌两种人,一种是什么都不干就指手画脚的。还有一种是没有根据,胡说八道起来没有限度的。


平生最讨厌两种人,一种是什么都不干指手画脚的----你自己不会找啊,还要麻烦小斗科兄?
还有一种是没有根据,胡说八道起来没有限度的----至于“全世界,全人类”吗?你有没有限度啊?
W兄,听说做人难,但有一条,知进退总不太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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