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主意,地上转地下,唉... 商标在先使用权
是指在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在该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善意连续地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者,仍有权继续使用。
如果有足够的证据(销售发票的货物名称、宣传资料包括广告、活动参展等、销售合同等)能够证明你使用在先,且在使用过程中已被相关公众认知,或者说是有一定的知名度,可以主张商标在先使用权。
从现有资料来看, 伍兄有权在原有商品范围内继续使用 GLOREDO 荣光堂 商标,并不构成侵权。
[ 本帖最后由 pippy 于 2012-12-16 11:20 编辑 ] 鼠兄之言其实不差,即便若hall言当事两位不缺这点小钱,但毕竟殃及的是其他卖家,尤其淘宝上的一些卖家,非网购的实体店倒影响不大毕竟小雅要纠结他们在取证和申诉的手续上是远远比淘宝麻烦的。
就算是村长悉数召回,对于淘宝上那些卖家来说,费时费事也是一种成本浪费。而鼠兄之言无疑属于一条明路,指出了斗包不在小雅所注的商标涵盖范围之类,那么也就说照常贩卖也是合理合法的。而通条更好办,卖家们只需要直接把包装袋取掉,重新拍照,商品叫荣光堂通条不再是GLOREDO即可。荣光堂通条附带烟斗刷,论声誉和质量,一直是有不少斗友认可的,即使没有了袋装商品,变成用一橡皮筋捆的散装商品,实际上也对销量影响不大。所以,目前对于已经出到淘宝卖家手上的货,关键要做的就是把斗包可以照常卖而通条需要改成去掉袋子的捆装来卖这个信息逐一通知到那些卖家。既然小雅能够逐一去发信息给卖家通知说她抢注了GLOREDO,说继续销售就违法,那么村长这边也可以对应一一通知他们怎样应对就可以形成合理合法的继续销售。
而再下一步当然就是村长下一批的通条和斗包就得改回一个不被别人抢注的新字号了。 GLOREDO商标注册情况:
[ 本帖最后由 mouse_c 于 2012-12-16 08:33 编辑 ] 虽然商标注册者发帖、留言说的都是34类并提到了烟斗包;
但这里有一个注册商标涵盖的商品/服务的范围问题,可能的情况有三种:
1、34类
2、3402类
3、上楼最后一张截图中的6种商品
俺个人倾向于仅是“3、上楼最后一张截图中的6种商品”,最多也只是3402类,不会是34类。
虽然俺不是专业人士,但基本可以断定注册者不可能连香烟、烟草的商标都拿到。
当然这个最终得看专业人士说法了。
[ 本帖最后由 mouse_c 于 2012-12-16 10:22 编辑 ] 最后再来看看34类商品/服务涵盖的范围:
第三十四类
烟草,烟具,火柴
【注释】
尤其包括:
——烟草代用品(非医用的)。
尤其不包括:
——不含烟草的医用卷烟(第五类)。
3401 烟草及其制品
烟草340003, 嚼烟340012, 雪茄烟340013, 非医用含烟草代用品的香烟340019, 香烟340020, 小雪茄烟340025, 烟用药草*340028, 鼻烟340033
※烟丝C340001, 烟末C340002
3402 烟具
雪茄及香烟烟嘴上黄琥珀烟嘴头340002, 烟袋340004, 香烟嘴340005, 烟斗340009, 雪茄烟切刀340014, 雪茄烟盒340015, 香烟盒340016, 雪茄烟烟嘴340017, 袖珍卷烟器340021, 香烟烟嘴340022, 香烟烟嘴口340023, 香烟烟嘴头340023, 烟斗通条(烟管用)340026, 烟斗搁架340030, 烟罐340032,鼻烟壶340034, 烟灰缸340036, 吸烟者用痰盂340037, (防止烟草变干的)保润盒340038
注:本类似群与第八版及以前版本1402贵重金属雪茄烟盒,贵重金属香烟盒,贵重金属雪茄烟盒(匣),贵重金属制雪茄烟盒,贵重金属制香烟盒,贵重金属制雪茄烟烟嘴,贵重金属制香烟嘴,贵重金属烟灰缸交叉检索。
3403 火柴
火柴340001, 火柴盒架340031, 火柴盒340035
注:火柴盒架,火柴盒与第八版及以前版本1402贵重金属火柴盒架,贵重金属火柴盒交叉检索。
3404 吸烟用打火机
吸烟用打火机340007, 抽烟用打火机340007, 雪茄烟打火机气体容器340008, 点烟器用气罐340008, 打火石340027
※打火机用丁烷储气筒C340004, 丁烷气(吸烟用)C340005
3405 烟纸,过滤嘴
香烟过滤嘴340006, 香烟滤嘴340006, 小本卷烟纸340010, 烟斗吸水纸340011, 卷烟纸340024
※烟用过滤丝束C340006 就算是在34类里也找不到烟斗包:lol
参考链接:
http://wenku.baidu.com/view/0929cb204b35eefdc8d333f8.html
http://www.bjdmy.com.cn/_d275070213.htm
回复 31# hall 的帖子
hall兄,您好。两者之前的恩怨,俺不大关心。
之前两者激辩、热闹异常的几贴,俺都没参与;因为帖里总是感觉还有些内情没抖清楚,俺是不大参与自个不甚清楚且事不关己的事。
俺只关注这回的事。就这回的事,俺是挺男踩女。
当然注册者从法律上是没错,那从被执法上,如何让男方(没配对的意思哦 )及各经销者省些麻烦,俺觉得女方说法有啥纰漏或俺有啥点子,俺就贴,供参考:lol
威仪和格调也是要花费时间和金钱的成本,您能说商标注册者获得商标,淘宝维权,并在旺旺上全网留言、交流没花费大量的时间成本?既然在博弈,能降低成本有啥坏处?为了威仪和格调,“若万不得已放弃原 Gloredo 标识”,若能减少成本,也能降低对方的成就感。
其实俺就不理解用这样的手段 获得的成就感有啥好Happy,用了这样的手段还能再谈“威仪和格调”
[ 本帖最后由 mouse_c 于 2012-12-16 11:03 编辑 ] 做人的格调及解决问题的思路出了问题,那是最可怕。
天下本无事,庸人自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