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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hinkso3

老王上电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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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9 23: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沪上的圈内条子这下可分一杯羹了,也能玩把名斗了,还没听说过警局拍卖烟斗的  回楼上:"片中那警察言语中似乎很想把王某的那些烟斗也明示或者暗示地指鹿为马成烟草专卖品,看来是瞄到肥肉,想把那些也通通给收缴了,这笔可够吃个爽到腻。"您说的对.大不了按个没收非法收入所得----谁让那是块肥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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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9 23: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是得罪了某某人呗,这P大点事值得花那么多精力?
在魔都,非法经营的多了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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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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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9 23: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杜纳闻说的在理
午夜狂奔  是兔子的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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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9 23:30: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两天被亲戚朋友各种骚扰,一个电视节目能量之大超乎想像唉

还好媳妇还是支持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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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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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0 03:05:12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心天朝的X还会在这监视说谁在骂他们,不就抽个烟吗,愿意卖有人愿意买,都什么年代了,市场经济了,天朝天天叫着要欧洲承认市场经济地位,我看就这鸟样还是算鸟,天朝的烟可以卖到200元一包那是什么利润,比卖白粉利润还高怎么天朝不去问问呢??甚至于莫烟草厂家为新品牌香烟打出的广告是处级干部的享受!可怜的老王为了点爱好,钱没赚什么还搞一天朝的免费饭吃吃真可怜,错里面的饭还是要付费的,8块一天,尼玛天朝的天什么时候能亮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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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0 10:07:1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老王是真正的弱势群体啊,赶紧找律师,辩吧。最起码,保住那堆烟斗。
别人也帮不上什么忙,关键看他老婆舍不舍得撒银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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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0 10: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才真真理解为什么许多人选择移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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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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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0 10:45: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事件最终还给了我一个启发,孩子还是早点要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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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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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0 12:34:1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八条说的罪,现在是已经没了的,我国于1997年经修订后重新颁布的刑法法典取消了投机倒把罪。11年后的2008年1月,《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也宣告失效。
那么就是说倒卖烟草专卖品是违法的,但不是犯罪的,应该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但出动公安如此部署周详来抓个没罪的人,是不是有点过了,电视上口口声说犯罪嫌疑人,但没说犯的什么罪。

感谢杜兄的补充说明,我引用的是烟草专卖法(2009年修定)其中对于投机倒把罪等等的表述是明确的,但是后面也确实有个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三、对下列法律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修改

  (二)将下列法律中引用已纳入刑法并被废止的关于惩治犯罪的决定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46.《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三)删去下列法律中关于“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并作出修改

  5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四)对下列法律中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作出修改

  54.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对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65.《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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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0 14:35:38 | 显示全部楼层
被举报了?呵呵  同行嫉妒吧 ,唉 老王啊 就是太高调了,上海比他玩的大的有木有?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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