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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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5 01: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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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在下曾经研究过,最后确定了,鼻烟在中国目前的法律里面没有明确的概念,也就是说鼻烟虽然是实际意义上的烟草制品,但是又不是“烟草制品”不受相关烟草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条第一款界定了“烟草专卖品”,即“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烟草制品特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
显然鼻烟不属于上述第二款规定的“烟草制品”范围,也不属于上述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品”范围。
询问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得到的答复是:对于烟草制品的监管,国家政策和实践中所关注的是卷烟、雪茄烟和烟丝,尤其是卷烟和雪茄烟。
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同志说,对于鼻烟,他们认为已经成为历史,没有商业价值。
迄今,“天惠斋鼻烟铺”在北京繁华的大栅栏食品商厦一楼已经营业了几十年。国家并没有要求他们申领烟草销售执照,且将其当作重要的北京老字号特产,呵护有加。这是一个明确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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